車禍和解這樣做竟然會慘賠?醫師爸的30萬教訓:別讓無知的善意掏空你的口袋

在車禍糾紛和解時,最昂貴的成本不是賠償金,而是「我以為」。Karen 醫師的父親因骨折受傷,原想「簡單處理就好」,卻忽略強制險的分項限額,險些賠掉一整年的薪資與獎金。

  • 理賠誤區:強制險並非完全實支實付,自費醫材與看護費皆有極低限額,差額應由肇事者負擔,而非自行吸收。
  • 損失估算:薪資損失、考績獎金及非醫療交通費,不可輕易放棄。
  • 法律效力:和解一旦生效,除非涉及偽造或特定事由,否則「搞錯了」難以作為撤回理由。

診所裡的咖啡香與 30 萬的「無知代價」

疫情解封後,路上車流暴增。Karen 醫師的父親在上個月底發生了車禍,造成骨折與開放性傷口。幸好伯父平時運動有骨本,手術順利。

Karen 醫師診所業務繁忙,父親也不想讓女兒操心,加上覺得對方態度還算誠懇,便打算上網找「和解書範本」,醫療費大約 16 萬:自己有 5 萬意外險、對方有 20 萬強制險,額度加起來 25 萬絕對夠。

加上修車費,大概30來萬。

幸好那天我在診所喝咖啡,了解情況後立即制止了這場「錯誤的和解」。因為按照他們的算法,這筆 30 萬的損失,最後可能要由伯父自己買單。

為什麼強制險有 20 萬額度,保險公司只賠不到 4 萬?

很多人對強制險有巨大的誤解,以為「20 萬醫療限額」是可以隨意使用的提款機。事實上,強制險有分項限額,且限制極嚴:

  1. 非健保醫材(如自費鈦合金骨板):限額僅 2 萬元。如果手術用了 8 萬的自費骨材,剩下的 6 萬強制險一毛不賠。
  2. 看護費用:每日限額 1,200 元,且上限僅 36,000 元(30 日)。若醫囑建議需休養 3 個月,後面的 60 天看護費必須自己吞。
  3. 病房差額:每日限額僅 1,500 元

伯父的 16 萬醫療費中,包含了高額自費骨材與長時間看護。計算下來,強制險能給付的部分不到 4 萬。這中間 12 萬的醫療差額,如果在和解書上寫「拋棄其餘請求」,就再也拿不回來了。

除了醫藥費,車禍還有哪些容易被忽略的「隱形損失」?

伯父老當益壯,還在從事一般工作月入 3 萬。在 Karen 醫師原本的構想中,完全沒把「不能工作」這件事算進去。

事實上,對上班族(甚至像伯父這樣有固定收入的長輩)而言,車禍帶來的損失遠超醫療收據:

  • 薪資損失:受傷期間無法工作的收入折損。
  • 考績與獎金:請假超過三個月,不僅全勤沒了,中秋獎金、年終考績直接受影響。這些都是法律認可的損害賠償。
  • 特殊交通費:因為腿部骨折無法騎車,改搭計程車回診或甚至未來重返職場的交通支出,強制險並不理賠。

加總這些「潛在成本」,這起車禍的實質損失高達 40 萬。如果你只看著那 16 萬的收據去和解,就是現虧 20 多萬。

和解之後發現算錯了,可以向法院申請撤回或作廢嗎?

「顧問,那我先簽,回去算錯了再改可以嗎?」伯父這樣問。

答案是:絕對不行。

根據《民法》第 737 條,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的效力。猶如分手的前任或劈腿的前男友,一旦結束就回不去了。法律為了維持社會秩序的安定,原則上不允許事後翻臉。除非你能證明:

  1. 和解文件是偽造的。
  2. 和解的內容在簽署前就已經過法院判決確定。
  3. 當事人的資格有重大錯誤。

至於「我當時以為保險會賠」、「我沒想到後續復健這麼貴」、「我算錯了」等理由,法院一律不予受理。

民法第 738 條

和解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之。但有左列事項之一者,不在此限:

一、和解所依據之文件,事後發見為偽造或變造,而和解當事人若知其為偽造或變造,即不為和解者。

二、和解事件,經法院確定判決,而為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於和解當時所不知者。

三、當事人之一方,對於他方當事人之資格或對於重要之爭點有錯誤,而為和解者。

守住權益的三個「暫停鍵」

為了不讓「無知的善意」變成沉重的負擔,我建議 Karen 醫師與伯父採取以下步驟:

  1. 莫急:傷勢穩定再開口 治療結束、醫囑確定(需要休養多久、是否留有後遺症)之後,才有談判的數據基礎。
  2. 重估:列出全方位的損失清單 除了醫療收據,請公司開立「薪資證明」、「請假證明」,並保留所有因傷產生的額外開銷憑證。記住:先理賠(確認保險公司賠多少),再和解(要求對方補足差額)。
  3. 找人:專業意見比範本值錢 上網找免費範本雖然省錢,但若因為一個條款沒寫好而損失 30 萬,那是全世界最貴的範本。

結論

伯父聽完我的分析,默默收起了那份 Google 來的和解書。

醫師的專業在於診斷疾病,而顧問的專業在於診斷風險。

車禍和解不是比賽誰大方,而是理性的盤點。

善待他人,別忘了照顧自己。

發佈留言

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。 必填欄位標示為 *