員工試用期第一天就車禍,診所老闆做錯這件事慘賠上百萬?

「她才剛做第一天就受傷,我們已盡道義上責任才資遣她,還給一個大紅包,這樣應該夠了吧?」皮膚科張院長電話裡的語氣,帶著無奈與不解。

面對剛到職一天就因為車禍需要請假半年的員工,張院長的邏輯很單純:既然還在試用期,尚未產生實質貢獻,給一筆慰問金雙方好來好去,對診所損失最小。然而,這份「單純」卻正好踏觸碰法律的地雷。

在勞動法規中,試用期並非化外之地。

核心結論

職災員工在醫療期間擁有「不得解雇」。根據《勞基法》,不論到職多久,只要涉及職災醫療,雇主嚴禁資遣且必須支付原領工資。若強行以「紅包和解」後予以開除,診所將面臨最高百萬以上的罰鍰,外加數年的原領工資與訴訟利息,成本將從原本的十幾萬暴增至上百萬。

  • 關鍵權益:醫療期間禁止解僱。
  • 薪資義務:全額工資補償,不能打折、不能中斷。
  • 法律後果:行政罰鍰 + 原領工資 + 勞動事件法高額利息。

試用期第一天就車禍,老闆可以因「不適任」直接資遣嗎?

這是常見的地雷:實務上,「試用期」與「正式員工」在職災保護上是完全平等的。

當員工發生職災並進入醫療期間,根據《勞基法》第 13 條,雇主除非因天災、喪失營運能力等極端原因,否則絕對禁止終止勞動契約

即使張院長認為員工「還沒轉正」、「還沒貢獻度」,但在職災發生的那一刻,員工的醫療權與生存權就被提升到最高等級。此時任何資遣行為,在法律上都會被判定為「無效」。

這意味著員工在半年後的某一天,可以要求回診所上班,並追討半年來「少給」的所有薪水。

員工請公傷假半年,診所除了勞保還需要補貼薪水嗎?

「我有幫她投保勞保,為什麼還要我付薪水?」

許多診所老闆認為勞保會賠薪水,所以診所不用再出。事實上,《勞基法》第 59 條規定的是「雇主補償責任」。勞保的傷病給付僅能「抵充」部分金額。

  1. 原領工資補償:雇主必須補足勞保給付後的「薪資差額」,確保員工拿到 100% 的原領工資。
  2. 不間斷原則:薪水必須按原約定發薪日給付,不能等勞保局核撥後才補發。 一旦中斷薪資,診所將面臨 2 萬至 100 萬的罰鍰。對於張院長來說,罰鍰可能遠比半年薪水還要沉重。

為什麼「紅包和解」在法律面前往往無效?

張院長給了大紅包並資遣員工,自認「仁至義盡」。但在法官眼中,這可能被視為「惡意開除」後的封口費。

自從《勞動事件法》上路後,勞工在訴訟中的負擔大減,而雇主的舉證責任大幅增加。如果員工收了紅包後轉頭向勞工局檢舉:

  • 資遣無效:紅包被視為「慰問金」,而非「遣散費」。
  • 加計利息:訴訟一打就是兩、三年,敗訴後院長除了要補足兩三年的全薪,還要加計高額利息。

本來只要支付半年的薪資補償(約十幾萬),卻因為一個「資遣」的決定,變成行政罰鍰加薪資補償的百萬大坑。


小結:遇到「試用期職災」,院長該做的 3 件事

  1. 依法給假給薪:確認醫療事實後,准予請假、維持薪資正常發放,並協助申請勞保理賠
  2. 保留僱傭關係:不要在醫療期間資遣,哪怕真有狀況,也必須等「醫療終止」且「恢復工作能力」後,再依合法程序評估。
  3. 尋求專業協助:職災認定後,透過診所的「責任保險」轉嫁薪資與其他支出的費用

診所經營求的是「穩」,而不是「省」,理解勞基法,可以保護診所不因疏忽賠光獲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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