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醫針灸醫療糾紛怎麼防?3大法律風險+醫師自保全攻略

「一針氣胸被告上法院?」中醫針灸醫療糾紛與自保關鍵

一針治痠痛,卻治進法院?

 
陳醫師是地方小有名氣的中醫師,擅長運動傷科調理、辦公久坐、肩頸痠痛針灸療法。多年來行醫謹慎,病患口碑一流,從沒發生重大醫療糾紛。
 
幾個月前,初診病患主訴肩頸僵硬,經針灸治療後反映「刺刺的、有點悶」,陳醫師判斷為常見反應,因此讓他喝點溫水、觀察30分鐘後離院返家。
 
沒想到,數週後他收到衛生局調解通知:「涉嫌醫療過失導致氣胸,對方要求賠償醫療費與精神賠償。」
他百思不得其解:「治療當下沒事,後來不舒服怎麼全怪我?」
 

「一針扎出官司」:為什麼針灸醫糾越來越多?

 
雖然針灸是中醫常規療法,仍頻頻傳出醫療糾紛。常見的原因例如:
 
1.醫源性傷害:針刺導致氣胸、中風、感染、出血、神經損傷
2.操作疏失:漏拔針、未依規定消毒
3.不良反應:過敏、發炎、疼痛不適
4.溝通不良:療效不如預期、未充分說明風險
5.密醫行為:非醫師本人針灸、拔針
 
而這些醫療糾紛,可能引發的法律風險有:
 
一、操作不當過失傷害
 
針灸導致氣胸、出血、神經損傷......等,法院會審查醫師是否遵守醫療常規(部位選擇、深度控制),如果明顯的違反常規、造成病患傷害,可能涉及刑事責任與民事賠償。
 
二、沒講清楚 = 侵害人格權
 
常見的問題,就是告知不全導致的賠償責任。根據醫療法規定,病患有「告知同意權」,如果醫師只有口頭模糊說明治療風險,或者僅透過護理師說明,未取得患者書面簽名同意、違反法定告知義務,即便操作沒有過失,也可能構成侵害人格權。
 
醫療法第81條: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,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、配偶、親屬或關係人告知其病情、治療方針、處置、用藥、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
 
三、病歷不全 = 無從自保
 
法院重視的是「有沒有記錄」,沒記錄就等於沒做,將難以證明自己盡責。根據《醫療法》,病歷須「詳實、清晰、完整」。如果僅記載「針灸治療/收費300元」,缺乏病患主訴、治療部位、操作細節、病患反應、術後觀察紀錄,容易被法院認為「未盡注意」。

 

醫師常見誤區,法院沒在客氣

 
部分醫師的「習以為常」,往往是醫療糾紛賠償的破口。
 
「我有口頭說過」→ 不算,沒有簽名沒用。
法院要的是白紙黑字、病患簽名,而不是「醫師有口頭有說過」、「病患點頭表示知道」。
 
「病患本身體質問題」→ 病患有特殊狀況,有明確記載在病歷上嗎?
體質特殊(過瘦、有呼吸道疾病、長期反應胸悶、心血管疾病、靜脈曲張)正是高風險,更需要告知並完整記錄。
 
「當下沒喊痛、離開診所才出事」→ 術後發作,醫師仍然難以免責。
如果患者治療過程已經「頓感不適」,而氣胸和治療時間「具有緊密性」,即便不嚴重,也能作為針灸與損害間的因果關係。
 
「助理順手拔個針而已....」→ 即便只是拔針,仍屬於醫療行為。
如果沒有醫師資格,可能有觸犯密醫行為的法律風險。
 
別因為一時疏忽,徒增幾年跑法院的風險。
 

法官怎麼判?真實案例告訴你

 
一、有沒有違反醫療常規(例如:未注意施針深度、力道、角度)
二、該過失與損害間有無因果關係
 
案例一、膏肓穴針灸後氣血胸 → 醫師有過失責任
 
醫師堅稱並未在胸腔或膏肓穴下針,病患的傷勢可能由其他原因造成、針灸與氣胸之間並無關係、病患離開診所時神情也無異常。
 
法院認為:病患在針灸時表示針灸處(膏肓穴附近)有明顯抽痛,而且出診所後就感到呼吸困難、數小時內就醫,兩者時間關連性緊密。而膏肓穴是針灸時,需特別留意的後背穴位,一旦有偏差或過深,都會造成穿刺傷導致氣血胸。查核住院手術前記錄,排除其他外力撞擊造成。
 
綜合兩次鑑定報告,認為醫師在下針過程「不慎刺傷胸腔的血管」而導致「氣血胸」,有過失責任。
 
案例二、推拿+針灸後住院 → 醫師疏忽,有過失責任
 
法院認為:鑑定意見指出,針灸部位只要靠近胸腔,都有氣胸的風險。而第二次鑑定時,法院採信醫師對X光片判讀,認為病患在接受針灸後,確實發生醫源性氣胸的狀況。再從時間點來看,病患於針灸後就感到不舒服,且後續X光片顯示氣胸,因此認定醫師在實行針灸時疏於注意,不慎造成病患氣胸,具有過失。
 
案例三、接受針灸後左側氣胸急診:醫師沒有責任
 
法院認為:鑑定報告與醫師取穴,皆符合醫療常規,而且無法推論或排除與氣胸之間的因果關係。參酌病患自身的煙齡體況、反覆呼吸道症狀,不排除有其他阻塞性肺疾或肺氣腫、自發性氣胸的可能性。因此駁回病患的損害賠償請求。
 

 

中醫師自保5招,遠離醫糾風暴

 
1.說清楚、寫明白:不只是告知,更要簽名留底
2.治療紀錄寫詳細:包含針灸部位、深度、反應與術後交代
3.高風險再三確認:胸背部、瘦弱患者、特殊體況與病史,務必留意
4.治療中留意反映:術中詢問當下感受,有異常立即記錄並停止
5.術後追蹤做紀錄:病歷備註病患返家狀況、電話關心,都可能是關鍵證據
 

 

小結:你會針,更要會「寫紀錄、簽同意、買保險」

 
行醫多年,別讓一張病歷、一次沒簽名、一次「順手拔針」讓你破防,
醫療糾紛從來不是技術的問題,而是紀錄與證明的問題。
 
從今天起,「簽名+紀錄+保險」三件事,做齊了才是真正的到位!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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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
 
陳聰富,《醫療責任的形成與展開(修訂版)》,國立臺灣大學出版中心,2020年
鄧政雄,《做對三件事,不怕醫療糾紛、改善醫病關係》,商周出版,2018年
 
台中分院113年醫上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
台中地方法院112年醫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
員林簡易庭111年員簡字第352號民事判決
三重簡易庭111年重醫簡字第3號民事簡易判決
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醫字第4號民事判決
三重簡易庭103年重醫簡字第2號民事判決
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醫字第 7 號民事判決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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