診所老闆違法資遣,最高可賠7位數!你踩到法律地雷了嗎?

診所老闆違法資遣,最高要賠7位數!你踩到法律地雷了嗎?

今年第一季剛結束,許多人也領完年終、開始對工作有其他想法。但藥師Jenny可就沒這麼幸運------她成了違法資遣的受害者。三年來認真打拼、從不遲到早退的他,無預警收到資遣通知,四月中就要打包走人。這打擊太大,她因此無法工作請了一天假
 
她手足無措,甚至不敢面對家人、保母費與各種帳單,但老闆堅稱:依照勞基法提前30天預告、完全合法資遣。
 
難道:只要提前預告就能隨意將員工揮之則去嗎?
 

一、什麼叫做「合法資遣」?先掌握這五大關鍵

 
老闆常有的誤解是:「薪水我發的,我讓誰滾誰就滾!」。事實上,要構成合法資遣,一定注意以下的幾項關鍵:
 
1.法定事由:如業務緊縮、歇業轉讓、業務性質變更、員工確實不能勝任,不能僅以「合不來」就讓員工走人。
2.證據支持:要證明員工不能勝任、或者業務緊縮,要有客觀資料佐證(營運報表、績效記錄等)
3.程序完備:預告通知、資遣通報,一步都不能省略
4.補償到位:資遣費、預告工資、結清積假、離職證明,一樣都不能少。
 
漏一項,都可能構成「違法解僱」,後果不只是賠錢、主管機關找麻煩,還有罰鍰與訴訟風險。
 
更重要的:產假中、育嬰假、職災療養期員工原則上不得資遣。
 
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,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:
一、歇業或轉讓時。
二、虧損或業務緊縮時。
三、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。
四、業務性質變更,有減少勞工之必要,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。
五、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。
 
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,雇主不得終止契約。
 

二、最容易被誤用的「資遣理由」

 
實務上,最容易被誤踩紅線的三大地雷:
 
1.業務緊縮,講證據:老闆說最近門診量下滑、收入減少、所以裁員。但是有證據嗎?攤開病患預約記錄、以及健保收入、病歷統計,收入不減反增,難以說服主管機關。
 
2.不能勝任,靠紀錄:最近工作表現差、給錯藥被病人客訴所以開除?有沒有輔導面談?有沒有改善期間?有沒有績效考核?都沒有,怎麼算是「不能勝任」?
 
3.試用期,要講程序:即便是「試用期」,也要受勞基法保障、具備正當理由與程序,對員工說火就火,容易引火上身。
 

三、有理由,更要「走完程序」

 
資遣不是一句「不適任,你只做到明天」就可以,除了法定理由外,還要走完法定程序。老闆最容易忽略以下幾點:
 
1.資遣預告:根據年資不同,最長要提前30天通知。
2.謀職假:員工在預告期間內,每七日有兩天「有薪」謀職假,雇主不得拒絕、不得扣薪!
3.資遣費:0.5個月工資 x 員工年資,未滿一年的月數也要按比例計算。
4.離職文件與通報:必須開給離職文件(不論自願或非自願離職)、還要通報勞工局
 
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,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:
一、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,於十日前預告之。
二、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,於二十日前預告之。
三、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,於三十日前預告之。
 
勞動契約終止時,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,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。
 
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,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,未滿一年者,以比例計給
 

四、法院怎麼看?不能勝任不是隨便就能打發

 
最常被當成資遣理由的,是「員工不能勝任工作」。但實務上,法院對不能勝任的標準非常嚴苛,不能單以主觀認定就開除員工:
 
標準一:不能勝任要綜合認定
法院會從員工的能力、學識、品行、身心狀況等面向進行綜合判斷,也會觀察員工主觀上是否怠忽職守。不是今天做不好,就代表整體「不能勝任」
 
標準二:解僱應是「最後手段」
這是法院最強調的原則:雇主必須先試過輔導、調職、教育訓練、懲戒措施,都無效後,才能進入解僱程序。直接跳過這些手段,法院會認為「你還沒盡力」,資遣容易被判違法。
 
標準三:解僱理由與事實要「關連性強」
單次失誤、輕微過失,難以構成解僱理由。法院會同時考量:
初犯、累犯?
故意、疏失?
是否造成重大損失?
年資多久?過去表現如何?
 
標準四:績效不佳 ≠ 一定能解僱
即使考核分數很低,雇主仍須證明已提供改善機會。若未盡輔導義務,沒有嘗試調職、未依工作規則進行考核,也可能被判違法。
 
這些也都是法院標準:
  • 員工拒簽考核表 ≠ 主觀怠忽、消極抗拒
  • 合意離職需員工明確表示,不可強迫簽署
  • 如果績效低落源自雇主政策(如資源不均、人手不足),也不能苛責員工
  • 沒有調職就直接解僱,也容易出事
 
違法解僱的風險
 
若認定屬違法資遣,通常有兩種處理結果:
其一,解僱無效,恢復勞動契約關係,雇主須讓勞工復職並支付空窗期工資
其二,考量勞資關係惡化,改以賠償救濟代替復職,由雇主支付違法解僱所造成的損害賠償(金額通常包括復職前工資、資遣費差額,甚至加重給付)。
 

五、結論

 
資遣錯一步,勞工局跑三年
違法資遣不是「賠點錢就好」,更可能導致:
  • 主管機關罰鍰,最高七位數
  • 員工提告復職、申請損害賠償(罰完錢還是要賠錢)
  • 媒體曝光後,名譽重創
 
與其賠錢、還賠聲譽,不如趁早完備資遣程序、擬訂勞資雙方都能得償所願的策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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