許多醫師朋友都曾遇過信用卡盜刷問題,最近Alice醫師剛因此換卡,恰好公婆家的保險到期,想表孝心,便用自己的名義幫公婆付款,沒想到居然被保險公司拒絕。
Alice納悶的是:過去保費也這樣幫爸媽支付,為什麼現在卻不行?
防止詐害 保險需有保險利益
保險制度為了預防詐保、賭博與各種道德風險,要求必須有保險利益才能使契約有效;沒有保險利益,契約當然無效。例如:隔壁張三心生歹念,想幫樓下沒有任何關係的王五投保,然後雇人殺害他,因為兩人沒有保險利益,契約不生效力。
但是,配偶之間、同住一家相依為命的家人、公司與重要的主管之間,因為存有保險利益,可以為其投保。
代為繳費 必須具備利害關係
但保險實際繳費人資格,卻被開了一個後門,使得保險利益設計有了漏洞。因為只要是利害關係人,都能夠代為交付保險費。但法律卻無明確定義什麼是利害關係人、也沒確實查核代繳費者身份。
因此曾發生:業務員代繳保費、侵佔保費、挪用保費、收現金然後為了賺里程而代刷卡、錢放自己名下賺取利息….等各種糾紛。
更有甚者,不法集團操弄詐保,詐領保險金殘害被保險人生命財產。
Alice醫師因為和公婆同住,又是媳婦,因此可以用利害關係人身分代為繳保費。而且,代繳保險費的制度,也是避免因為要保人繳費困難、使保單失效。
只是這樣的美意,卻在110年1月新法上路後,有了大改變。
新法上路 限制關係加強檢核
從民國110年開始,信用卡和帳戶自動轉帳扣繳,金管會有了新的規定:
1.授權書增加要保人簽名
2.限制持卡人的身份關係
3.銀行核對持卡人的身份
影響最大的是第二項:限制持卡人的身份關係。
限制持卡人和要保人/被保人/受益人,至少是配偶或二等血親。父母可以幫子女繳費、兄弟姊妹間、阿公阿嫲和孫子女間,都可以代繳保費。
但Alice無法幫公婆繳費,因為他們是姻親關係,並非血親,因此保險公司婉拒。
其次,就算二等血親,還要提供證明文件,證明彼此的親屬關係。例如:身份證、戶口名簿……等。可預料短期內,保險公司會增加大量的行政成本
結論
避免刷卡被拒絕、減少行政作業成本與應變的方法,可以這樣做:
1.自己為要/被保險人的保單:以自己信用卡支付,可免文件行政。
2.公婆的保單:先生為要保人,改成先生的信用卡支付,仍舊可以表達孝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