之前要下訂台灣還沒進口的短焦LED投影,因為公司貨和水貨價差有點大,因此花了不少時間研究差異。原來價差來自公司貨的在地保固,水貨任何狀況,都要自行寄回國外維修。
以為賺到便宜,卻沒想未來的風險。
朋友Allen醫師開業時,曾為了省小錢,而不小心賠上數十倍代價。
助理試用期間發生車禍 獅子大開口
Allen開業時為了節省成本,和新助理小美說好試用期間沒有勞保,轉正職人員才能享有完整的福利與保險。結果,上班第一天途中,為了閃躲違規並排停車而發生擦撞,多處挫傷與胸、大腿骨折,醫師建議應休養一段時間,老闆探望後,瞭解可能需休息三個月、不宜久站,於是義不容辭給五千元慰問。
沒想到,五個月後小美母親哭哭啼啼的找Allen醫師討30萬,並且說小美到現在仍無法工作,家中快斷炊、老闆要負責。Allen不禁想問:不過就是一個試用期的約聘人員,才上班一天就跟我要30萬,合理嗎?
找人幫你做事 雇主就有補償義務
那怕只有上班一小時而出事,老闆都要負責。我提醒Allen:雖然契約有約定,但約定與勞基法抵觸,無效的部分不說,後面還有一些行政罰鍰要面對。依法該給的盡快和小美母親達成和解,包含:醫療費用、薪水損失(工資補償)。
薪水損失:只要小美有診斷書、而且真的沒法工作,這段時間就是老闆買單。勞基法的本意,就是要照顧勞工,讓小美能安心養傷,不必因為擔心收入中斷而停止治療。
而職災治療期間,是不能解雇對方的。雖然Allen一再強調:當時還在試用期間,對方並非正式員工,而且工作很多,他不知道對方何時康復,所以只好另外聘僱一個新人(只是還沒有當面說要解雇小美)。
然而,職災並沒有區別試用與否。同為雇主,我能理解工作繁重,而不得不另找新人的需求,但法規仍舊要遵守,建議以約聘新人,屆時再轉正。
協助員工釐清責任 提升信任
最後,我再給了一個建議:一般人遇上車禍收入中斷,更深恐懼源於未知:如何處理?誰能幫他?
於是我提醒Allen,雖然車禍並非他造成,而員工自己也有疏失。若能盡雇主風範,讓公司的法顧協助釐清責任、協助求償,降低他們經濟壓力,同時也能讓這個員工對公司更具信心。
事情最後,以圓滿結局落幕:小美母親拿到合理補償與對方賠償,而Allen醫師也因處理得宜,降低近7成的損失,還獲得其他員工的好評。
小結
1.身為雇主,有補償的義務
2.不能工作,要給薪水損失
3.職災養傷,不能任意解雇
太過斤斤計較,你不知道Cost Down掉的是成本還是未知的風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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